电影《芳华》涉嫌侵权被诉,背后真相如何
电影《芳华》侵权诉讼案的背后,是关于一部剧本的争议,这场争议始于原告肖先生对其剧本《蓝姆伽的救赎》被抄袭的指控。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读这场纠纷的核心争议点以及各方的立场。
一、原告的主张
肖先生声称自己在2015年完成了剧本创作,并通过中间人胡某和杨某以邮件形式(标题为《远征军》)将剧本递送给了冯小刚团队。他收到了初步的认可反馈,随后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在同年三月再次提交。但之后并未收到进一步的合作回应。直到电影《芳华》在2017年上映,肖先生发现电影在故事背景、人物框架、叙事手法等方面与他的剧本存在高度相似。他提出了侵权诉求,要求停止影片传播、冯小刚公开道歉,并索赔300余万元经济损失。
二、被告的抗辩
被告方强调电影《芳华》是改编自严歌苓的同名小说,且已获得原著的合法授权,具备独立创作来源。他们否认接触过原告的剧本,指出原告无法提供完整的邮件记录及直接证人证词,且《蓝姆伽的救赎》未公开发表,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被告认为两部作品在具体情节、人物关系、台词设计等表达层面并无实质性相似,原告主张的相似元素多为历史背景等公有领域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三、案件的争议点
1. 著作权归属证明:原告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剧本的创作时间链以及传递至冯小刚团队的具体证据链。目前,公开的邮件记录及中间人证词存在模糊性。
2. 实质性相似判定:法院需要详细对比两部作品在独创性表达方面的异同,例如特定情节的编排、人物互动的细节等,而非仅仅基于题材或背景的相似性。
3. 诉讼时效与动机质疑:由于电影上映两年后才提起诉讼,引发公众质疑。但法律层面的判断仍需要以证据为基础。
四、案件的难点
本案的难点在于接触可能性的证明以及独立创作的证明。原告需要突破“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证明被告实际接触过其剧本。被告可能会以历史题材通用性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此类题材的通用表达不受保护。目前,案件尚未有公开的判决结果,双方争议主要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和作品独创性表达的界定展开。这场官司无疑是一场关于著作权法的严峻考验,也将引发公众对于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深入思考。